一、先把停战请求递过去
1895年,清朝与日本的甲午战争还没有结束,李鸿章奉命到日本议和。双方要商量的,既有怎样停战,也有战后付出什么代价。会场在日本下关,也叫马关。李鸿章和李经方代表清朝,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代表日本。
第一次会谈,双方先交换全权文凭,确认来人有权代表本国商议条约。李鸿章把清朝的敕书交给伊藤,伊藤也交出日本皇帝的敕书。书记官和翻译核对文字,比较不同语言的译本。接着,李鸿章让翻译宣读请求停战的节略,把文件递了过去。
伊藤没有立即答应,说要第二天回复。李鸿章又要求把准备议定的条件拿出来,好让双方讨论。要使战场停下来,光有一次见面还不够;谈判桌上还有许多尚未解决的条件。
这一天,双方也核对了文凭的效力。伊藤问,清朝皇帝的敕书为何没有亲笔签名?李鸿章解释,清朝使用御宝,效力与签名相同,不能因各国习惯不同便说文凭不妥。他还询问这里能否向各地发电报,说明要发电回国。伊藤答应通知电报局照发。远在北京的决定,要通过这样的消息往返传来。
二、一份不能只回答允不允的约稿
后来,李鸿章在议和期间遭枪击。等到旧历三月十六日,他再次到春帆楼与伊藤会谈。寒暄之后,伊藤拿出改定条款的节略,要求赶快决定。他说已经把条件减少到不能再减,只剩下答应或不答应两种选择。
李鸿章问,难道连分辩都不准了吗?伊藤回答,可以辩论,但条件不能减少。文件里,英文和日文已经齐备,中文却还没有全部译出,只有赔款、让地和占守地方三项要点译成中文。李鸿章便先从这三项谈起。
赔款是二万万两,也就是二亿两白银。李鸿章要求再减,说明清朝国库已经空虚,要靠向外借债才能支付,借债又要偿还本金和利息。伊藤不肯减,还把继续战争会索取更多款项的话提了出来。停战期限在逼近,赔款问题却迟迟谈不拢。
三、交钱之外,还要割地
李鸿章把话题转向土地。他提出,日本既要赔款,又要得到设关收税的营口,中国以后从哪里筹款?他要求退出营口,也反对割让台湾。台湾已经设立行省,不能拿它当作荒凉空地来处置。
伊藤坚持,日本索取的地方不能再减。李鸿章又要求延长停战期限,让双方有时间商议。伊藤却把延长停战与签订和约连在一起,不愿仅因继续讨论就延长。谈判还没有结束,军事压力已摆在桌上。
李鸿章说明,大事必须发电报请示北京,其他条款的中文也还没有译齐,不能立刻决定。伊藤催促尽快答复,双方就等候几天继续争论。临别握手时,李鸿章再次请求大减赔款,伊藤仍然摇头。这一次会谈,没有换来李鸿章要求的减款和不割台湾。
四、把减息办法写清楚
旧历三月二十一日,双方再次会面。李鸿章又请求减款,先争取少五千万两,再争取少二千万两,伊藤都不答应。他于是转向利息:如果赔款的数目无法改变,能不能减少利息的负担?
怎样还钱也成了争论。李鸿章说,借款能不能借到,并不全由自己决定,难以预先担保哪天把钱还清。伊藤要求条约必须写明期限。两人反复谈到分期、提前偿还和免息的关系,把原来笼统的请求变成可以写进条约的办法。
最后,伊藤提出:仍按规定先付利息,如果从换约之日起三年以内把全部赔款清还,已付利息按两年半或不足两年半的计算期间,从应付本金中扣还,其余免息。李鸿章再问清楚计算方法,要求把这一办法添进第四款。伊藤与属员商议后同意添入。二亿两赔款没有减少,但提前清还时如何扣抵利息,不再只靠口头说法。
五、为台湾的交接争取期限
割地牵涉的不只是地图上的线,还有当地人的产业和生活。李鸿章提出,有人原有产业在被割让的地方,人却在外地,日后怎样处理?伊藤不愿照他的办法办理。李鸿章又把收到的台湾巡抚电报告诉伊藤:台湾人听说要割让台湾,不肯成为日本臣民。
伊藤把日后治理的责任归到日本政府身上。李鸿章继续争取,提出台湾事务繁多,应在换约后六个月再交接。伊藤嫌太久,要尽快派人接收。两人从是否另议章程,争到派谁办理、何时交清,一条条地说。
伊藤主张一月,李鸿章认为太促,要求两月。他还说明,自己需要请旨派员,不能把换约之后的所有事务都在这里先行定好。最后,李鸿章提出一段具体文字:条约批准互换后,两国立即各派大员到台湾,限两个月内交接清楚。伊藤看过后同意。延长期限,并没有改变台湾被割让的条款。
六、少几个字,关系着官员能不能办事
李鸿章又翻到通商条款。日本商人可以在中国内地暂租栈房存货,原稿还写着官员不得干预。他指出,这样写得太宽:万一有人犯案后藏进栈房,地方官难道也不能进去搜查吗?伊藤同意删去这句话。
另有一条涉及日本银元和纳税,李鸿章提出中国海关的计量与通用情况不同,要求删除,伊藤也同意。谈到制造货物,李鸿章特别要求加上地点限制。他指出,如果只写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,意思不清楚,便可能延伸到内地。
伊藤与属员商议后,答应把制造的地点写明为通商口岸、城邑。李鸿章没有因为割地赔款两项谈不动,就略过这些句子。文字的范围,会影响条款怎样执行。不过,限制地点也没有取消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厂制造的权利。
他也没有放过划界文字。说到辽河口,李鸿章提出,界线到达营口的辽河后,应顺流到海口,以河中心为界。伊藤先说可以等将来勘界时再定,李鸿章要求现在就添入条约第二款。伊藤答应了。不能保住全部土地时,代表仍须争论具体界线,免得含混的文字把更多地方卷进去。
七、连换约的日期也要争
会谈延续到晚上,双方还在争威海卫留兵的费用、换约的地点和期限。李鸿章要求删去中国承担留兵费用的规定,伊藤不同意。李鸿章又提出,每年中国贴交五十万两,不能不问费用多少地继续增加负担。
换约也有实际困难。李鸿章说明,自己回国后,要把约本送到总理衙门,再呈给皇帝批准,随后还要派员前往换约,途中需要时间。伊藤则催促尽快办理,谈判从十五日、二十日争到一个月。地点也从北京、天津谈到烟台。
谈到约本时,伊藤说由日方准备英文和日文两份,请中方准备中文两份。不同文字还须校对,不能把草稿上的口头答应直接当作全部手续完成。谈免息办法时,伊藤便曾把译出的英文与中文相对查看,确认意思相合,才同意添入。后来,李鸿章又接看有关台湾交接的日文文件,因为看不懂,要求译成英文听取内容,再逐项提出异议。
换约期限争执不下时,李鸿章说,可以在批准之后先发电通知日方,并问用什么密本。伊藤答复可用英语,不必用密码,却仍坚持把换约日期写定。李鸿章把送约、批准、派人和候船的环节一一说明,不能因为有电报,就把这些手续都省掉。李鸿章起席时,换约期限和留兵费用仍被反复提及。这一日的记录,把长时间的讨价、改字与催促都留下了。
八、签下来的条款
1895年4月17日,双方在下关签订讲和条约,即《马关条约》。条约列明割让奉天省南部划界以内的地方、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,赔偿二亿两白银;还增开沙市、重庆、苏州、杭州为通商口岸,准许日本臣民在通商口岸、城邑制造货物。
第四款写入了分期交款的办法:三年内全数清还时,按两年半或不足两年半计算的已付利息可以扣抵本金;第五款写明台湾在批准换约后两个月内交接。第十一款把互换批准书的时间定为当年5月8日,地点定在烟台。另约规定威海卫留兵的年度贴费为五十万两。
会谈中的许多要求没能成为条约,少数文字虽被修改,割地、赔款和通商方面的沉重条件仍然留下。李鸿章与日方争论过怎样减少负担,最后签下的却仍是一份严重损害中国权益的条约。会议散了,纸上的规定还要由许多人承受。